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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献坤: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多数”与“少数”
点击:  作者:杨献坤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2-06-19 08: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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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坚持抓住‘关键少数’以上率下,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在新时代新阶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对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有一个科学判断,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要准确把握,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举措要不折不扣落地落实。为此,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多数”与“少数”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一、抓住“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这里的“关键少数”,指的是各级党组织中的领导干部,一般指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有时特指“一把手”。这里的“绝大多数”指的是领导班子之外的广大党员干部。所谓要抓住“关键少数”,就是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中,“关键少数”是这项工作的关键因素,只有抓住了“关键少数”,才能有效推动工作的开展。之所以关键,主要体现在“关键少数”一方面是这项工作的领导者和推动者,另一方面是这项工作的先行者和垂范者。对“关键少数”,不仅要紧抓不放,更重要的是要抓紧抓好。

首先,“关键少数”在提高思想认识上要更早一些。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对习近平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思想要先学先领会。己之昏昏,焉能使人昭昭?没有理论认识上的清醒,就没有思想政治上的坚定,更没有行动上的自觉。所以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我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感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意义;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从各自的本职工作中,找到全面从严治党的结合点和发力点。

其次,“关键少数”在自我要求上要更严一些。作为领导干部,不仅是工作的推动者,也是工作的示范者,风成于上,而俗化于下。没有更严的自我要求,就发挥不了以上率下的作用,没有更严的自我要求,所有的部署和行动也都是苍白的。在各项纪律要求上,作为“关键少数”要敢于说从我做起,在各项权利的行使上,“关键少数”要敢于说对我监督。

第三,“关键少数”在部署落实上要更全一些。全面从严治党不能独善其身,自扫门前雪,要体现“管”和“带”。不能仅有底线意识,满足于不出事儿,不犯错误,更要有使命意识,做到“三不机制”一体推进,防患于未然。不能仅满足于党的纯洁性建设,也要在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上同步发力。

好的开头等于成功的一半。抓好“关键少数”是关键一招,但抓“关键少数”不能止于“关键少数”,必须通过“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关键少数”是我们执政的骨干力量,而“绝大多数”是我们执政的基础力量,二者缺一不可,必须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关键少数”是引领者,推动者,“绝大多数”是响应者、追随者,同时“绝大多数”也是“关键少数”的监督者和评判者。二者的作用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正确看待处理二者的关系,就要一方面同步着力,用相应的方法措施最大程度发挥二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重点关注二者的关系和相互作用,用系统的观点,系统的方法来统筹这项工作。

二、管住“大多数”,惩治“极少数”

这里的“大多数”就是泛指广大的党员干部,是从整体上说的,这里的“极少数”是指在党员干部中那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人,是从部分的角度说的,二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从哲学上讲,对于整体与部分,我们首先关注的是整体,因为整体反映了事物的主要矛盾。相应地在方法论上要求,要树立全局观念,办事情要从整体着眼,寻求最优目标。部分反映的是事物的次要矛盾,虽然处于次要地位,也需要予以关注和重视,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整体。抓整体是为了整体,抓部分也是为了整体。全面从严治党的“严”不仅体现在“惩”上,更要体现在“管”上。从目前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来看,在抓惩治“极少数”方面,应该说是力度空前,体现了全党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但从管住“大多数”方面来看,不论从认识上还是举措上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滞后,从而导致腐败的增量还在不断地发生,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管住“大多数”和惩治“极少数”二者的关系,没有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矛盾放在主要地位。

全面从严治党的初衷,是为保证广大党员干部这支队伍整体上不出问题,为了从整体上把这支队伍锻造得更加先进,更加纯洁,更加有力。对少数的腐败分子必须严厉惩处,决不能姑息迁就,但不能把注意力和关注点仅仅放在少数的腐败分子上,放松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上。正像农民种地打粮食一样,他关注的是整体的产量和品质,而绝不会仅仅满足于拔了几棵杂草,消灭了几只害虫。杂草和害虫必须灭除,但最重要的是管好那些幼苗,使弱苗变壮苗,使劣质变优质。如果把全部精力都放在处理杂草和害虫上,去和别人炫耀,除了多少杂草杀了多少害虫,而不去加强田间管理,最终的收成就会一年不如一年。同理,在管住“大多数”和惩治“极少数”这个问题上,如果我们忽视了“大多数”,没有管住或者说没有管好“大多数”,就会犯战略性的错误

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战略问题上,着眼整体就是着眼长远。在面对不良思想的侵蚀上,每一个党员干部都没有天然的免疫力,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党性,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锤炼。年龄大,资格老,不一定就代表党性强。每一个党员干部都需要长期的教育,严格的监督,同时要不断地对照初心进行自省。党性锻炼是终身课题,对党员干部的管理也是长期的任务,须臾不可放松。在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上,单纯靠自律不行,单纯靠教育也不行,从根本上说要靠制度、靠监督,还要倾注大量的精力去研究去探讨,去督促去落实。

对各级党组织来说,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要站得高,才能看得远,要出实招,才能见实效,通过“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通过严格的党内监督带动各种社会监督,通过真正的自我批评,诚恳接受外在的批评。要真正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份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明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要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事,而不是纪检监察机关一家的事。对“大多数”不仅要管,重要的是要管住,通过管,使“大多数”不断地增多,使“极少数”成为真正的极少数。

管住“大多数”是战略问题,而惩治“极少数”只能是策略问题,策略要统一于服务于战略。一般来说,管住“大多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矛盾,而惩治“极少数”是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次要矛盾(当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上升为主要矛盾)。所以在常态下,各级党委党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应该把主要的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管住“大多数上面。


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多数”与“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和创新发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和政策策略。“四种形态”从提出到确立,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七条对“四种形态”重新进行了定义,具体表述为: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一个基本遵循,准确把握其要义,是践行“四种形态”的基本前提。第一个基本要义是作为政策,体现的是“严管”。这里的“严”主要体现在“早”,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四种形态”最重要的是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过去对苗头性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在必须瞪大眼睛及时提出。过去司空见惯,熟视无睹的党内不正常现象,现在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纠正。对于第一种形态,我们要充分运用,要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胸襟,这是重点也是难点,也是当前监督执纪的短板和薄弱环节。严管还体现在监督执纪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要在明辨是非的前提下,分清错误的大小。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量纪上的清醒人。既要分对错也要分大小。第二个基本要义是作为策略,体现的是“厚爱”。强调要分类施治,分层施策,精准把握适用形态。对于犯错误的同志,目的在“救”而不是“治”,能达到“救”的效果的,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决不能“治而不救”,一治了之。

基于以上两个基本要义,践行“四种形态”,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观点。对犯错误的同志,不管是宽还是严,都要实事求是,都要根据违纪事实、纪法规定和认识态度,宽要有宽的理由,严要有严的依据。不管是适用还是转化都要客观、公正。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要体现“充分”二字,对第二种形态的运用要体现“妥善”二字,对第三种形态的运用要体现“准确”二字,对于第四种形态的运用要体现“果断”二字。坚持实事求是就是把握好度,对每一个犯错误的同志的处理,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都要成为处理类似情况的成功案例。二要坚持发展变化的观点。“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相互关联的,“四种形态”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止不变的。对每一个犯错误的同志来说,他所犯的错误绝不是偶然的,大错误是由小错误发展而来的,他可以由不犯错误到犯小错误,由犯小错误到犯大错误,也可以由犯错误到真心悔改,再到成为大家学习的楷模。所以说,既要重视防微杜渐,也要重视教育挽救。“四种形态”理论本身就是针对问题而言的,没有问题就不会有“四种形态”,所以说有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问题的漠视,可怕的是不能正确有效地处理问题。践行“四种形态”总的来说是要达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我们的队伍不出问题,少出问题。“四种形态”整体上来说是针对党员干部中的少数而言的,是在“少数”中求“多数”,也就是尽可能让犯错误的少数人中的大多数犯的是小错误,让犯严重错误的人,成为少数中的极少数。


四、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多数”与“少数”是重大的战略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管党治党的政治决心转化为实际行动,推动形成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使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焕发出蓬勃朝气。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开创性成就进行了概括,明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党的百年奋斗历程的基本经验,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金钥匙,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元月11日的省部级干部研讨班上讲到:“战略问题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战略上判断的准确,战略上谋划的科学,战略上赢得主动,党和人民的事业就大有希望。”同时指出:“注重分析和总结党在百年奋斗历程中对战略策略的研究和把握,是贯穿全会决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全面领会”。全面从严治党从战略上讲,就是要通过“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通过惩治“极少数”,管住“大多数”,通过践行“四种形态”使犯严重错误的成为“极少数”。这里抓“关键少数”,惩治“极少数”都是战略指导下的策略,多数问题才是我们真正的战略重点。只有管住了“大多数”,才能遏制住腐败的增量,才能使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局面得到真正的巩固。自我革命的对象不仅指那些蜕化变质腐败分子,也包括全体党员干部,自我革命就要使全体党员干部都在新时代自我革命的大熔炉里重新进行锻造,从而达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所以说全面从严治党一定要准确把握“多数”与“少数”的关系问题,把监管重心放在“多数”上,把惩治重心放在“少数”上,这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实践问题,不仅是重要的方法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从政治上看,就是从战略上看,就是要通过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有着9500万党员队伍的大党中的绝大多数更加纯洁、更加先进、更加富有战斗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取得新的胜利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

 

(作者系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纪委监委三级调研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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